關于第26774254號“華焰及圖”商標
駁回復審決定書
商評字[2019]第0000042886號
申請人:義烏市煙具行業協會
委托代理人:浙江龍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
申請人因第26774254號“華焰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我委申請復審。
經審理我委認為,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成立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,我委決定如下:
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,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。
合議組成員:孫紅
項佳
李焱
2019年03月0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