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第21188386號“華樽堂 華及圖”商標
駁回復審決定書
商評字[2018]第0000055727號
申請人:厲華軍
委托代理人:浙江龍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
申請人因第21188386號“華樽堂 華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我委申請復審。
我委認為,申請商標與第6213022號“華策影視 華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一)、第21088987號“華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二)、第9008555號“華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三)、第5188353號“嘉華Cafa 華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四)整體區(qū)別明顯,共存于市場不致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,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我委決定如下:
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,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。
獨任審查員:李雅楠
2018年03月30日